"包装"材料,指的是把不真实的经历、成绩、存款或推荐信等内容放进留学申请。中介一旦暗示可以这么操作,风险要分两条线看。

对外,使领馆和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只认材料上的人。谁在申请里提供了虚假材料、作了虚假陈述,谁就自己承担后果:可能被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被不准出境、入境;情节严重的,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受到行政拘留后,还可能被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出境。这条线不会因为"是中介让我这么做的"而转移。

对内,也就是你和中介之间的服务合同,再看谁实际拿出了虚假文件。合同把"保证材料真实、有效"写成了委托人(也就是你)的义务;如果虚假材料由你提供并导致申请失败或被拒签,后果由你自行承担,中介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违约责任。反过来,如果是中介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你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中介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要按中介服务费的 % 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你,并协助你按留学院校退款政策索还支付给校方的费用。

合同把"材料真实"写成了谁的义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6-1002 在第二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里写明:委托人要"向受托人提供留学申请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文件、材料真实、有效"。同一份文本的第三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留学服务行业规范要求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并且"向委托人提供的留学信息,应真实、准确"。

这两处合起来说明:真实性的基础责任在委托人一方,中介的责任是依法规范服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教外〔2016〕84号通知把这个示范文本作为行业规范性文本,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 GF-2004-1002 同时废止。它只是"鼓励"依照签署,不是强制每一家都必须一字不改地用,但文本本身列出了双方权责的基准线,签约前值得照着逐条比对自己的合同。

中介自己造假,民事上怎么赔

示范文本第六条"违约责任"第3项第(1)点写得很直接: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 % 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并在约定日期前协助委托人按留学院校退款政策索还委托人支付给校方的费用。

这里有个要盯紧的地方:模板里那个"%"是留白,要由双方在签约时填实。示范文本里没有给出具体比例,实际是多少,请向你所签合同正文或对方核实,不要想当然。违约金比例、退款时间都是合同里手填的内容,空白越多,日后争议越大。

中介只"暗示",由你交出假材料

更常见的情形是中介不明说"我帮你造假",而是话术暗示"这个材料不太好办,我们可以想办法",最后落到你签字、你提交。此时第六条"违约责任"第2项第(2)点适用:委托人迟延提供材料或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材料,从而导致留学院校申请失败或被拒签,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受托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虚假材料是从你这一端出去的,合同层面的不利后果主要归你。中介的"暗示"在民事上很难单独构成把责任推给对方的理由,尤其当合同已经把真实性义务写给你、而你也在材料上签了字。涉及具体纠纷时,以你签署的合同、主管部门答复和律师意见为准,本文不给出个案结论。

对使领馆和出境入境机关,后果由谁承受

这一层最容易被忽略,也最重。《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写明:出境入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

同一条还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应当对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核实。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也可能被决定自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这些后果直接落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人"身上,也就是申请人本人,不会因为中介在旁边"暗示"而改写。

对中介这一方,该规定第十条列出禁止行为,其中第(二)项是"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对这类行为,罚则在第十三条:违反第十条、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的罚款针对的是违反第七条、第八条备案与条件要求的情形。)

签约和维权时,具体怎么核对

把上面几层拆开后,核对的动作就清楚了:

核对环节 看什么 依据
签前资质 签约前中介应出示营业执照(示范文本说明第六条) GF-2016-1002 说明
合同文本 是否采用示范文本,退费、违约责任等空格是否填实 GF-2016-1002 第五、六条
真实性条款 第二条把材料真实义务写在委托人一方,逐字读 GF-2016-1002 第二条
中介义务 第三条要求中介依法规范服务、信息真实准确 GF-2016-1002 第三条
备案情况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需备案,可查公示平台 2026年第6号公告第九条

签约前,先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签时逐条读退费条款和违约责任,凡是留白的百分比、日期都让对方填实并写进正文。沟通中如果对方提到"包装""美化""想办法",把对话留痕,作为日后维权的材料。

维权时,先看合同里违约责任怎么写,再对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判断中介是否触碰了禁止行为。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第八条由双方选择仲裁或诉讼。需要提醒的是,合同纠纷和出境入境机关的行政处理是两回事:前者按合同走,后者按出境入境管理规定走,不要混为一谈。

看到哪些信号应当立刻停下

以下几种情况出现,建议中止签约或中止合作,先去核实:

一是中介主动提出可以"做"一份你根本没有的经历、实习、存款或推荐信;二是让你在空白或内容不全的材料上先签字,说"后面帮你填";三是把违约责任里中介造假要赔的比例故意留空,或写得很低;四是以"我们一直都这么操作、没问题"来劝你别问细节。这些都不是规范服务的表现,反而把风险悄悄挪到你身上。

原件没写清、需要向主管部门或对方确认的事

有几处原件本身没有给出确定值,不能替你下结论:

违约金里那个"%",在示范文本里是留白,实际比例以你签署的合同为准,请向合同正文或对方核实。资格认定方面,国发〔2017〕7号已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而2026年的出境入境管理规定和备案办法,对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含学习相关)的机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备案信息公示平台由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你关心的某家中介是否完成备案、备案范围是否覆盖你的服务,请向主管部门或该机构核实。

另外,示范文本说明第七条建议中介至少保存合同文本五年,这是"建议"而非强制下限,具体保存要求请向主管部门核实。涉及退费的具体比例、时间节点,同样以你合同里的手填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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