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时能拿回多少钱,取决于合同履行到了哪一步。GF-2016-100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条把「双方都没违约、委托人单方面要求解除」的情形分成四档,分别对应四个不同的退费节点。四档之间的差别不在服务态度,而在三件事:材料有没有交、申请有没有递出去、录取有没有拿到。签约前把这三件事在合同里对应到哪一档看清楚,比事后争论「服务做没做」更有效。

需要先说明的是,这是示范文本的条款结构,不是任何一家机构的实际合同。你手上的合同可能照抄,也可能改写。下面每一档都先写原文规定,再写核对方法。

第一档:签完还没交材料,扣多少

原文第五条第4项第(1)目:在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委托人尚未提供任何入学申请材料的,受托人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__%后,余额退还委托人,本合同终止。

这一档的关键词是「尚未提供任何入学申请材料」。判断标准是材料有没有交出去,不是服务有没有开始。合同里两个空白必须填:签订后多少日内、扣百分之几。这两个数字是双方协商填写的,示范文本没有给默认值。

签约时怎么核对:翻到第五条第4项,看(1)目里的天数和百分比是否已经填写。如果留空,等于这一档没有可执行的约定。同时对照第二条第3项,那里也有一个「材料应于合同签署后__日内提供」的空白,两个天数最好能对上,否则会出现「材料提供期还没到、退费期已经过了」的时间错位。

看到什么要停下:如果合同把这一档的扣费比例填得接近全部服务费,而材料提供期又很短,需要先问清楚这个比例是怎么算出来的,再决定是否签署。示范文本只提供了填写位置,没有规定比例上限。

第二档:交了材料但还没递交,扣多少

原文第五条第4项第(2)目:在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已经提供入学申请材料,但受托人尚未向拟申请留学院校或有关外方提交入学申请或送交委托人材料的,受托人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__%后,余额退还委托人,本合同终止。

这一档的节点是「受托人尚未向院校或外方提交」。注意主语是受托人,不是委托人。也就是说,判断落在哪一档,看的是机构有没有把申请递出去,而不是你催了几次。

核对方法:这一档和第一档之间,隔着一个「材料已交、申请未递」的窗口期。签约时可以问清楚:材料收齐后,机构通常在什么时间内向院校提交?这个时间如果写进合同或附件,退费档位的边界就清楚了;如果只是口头说,事后很难证明申请到底递没递。

需要停下确认的情形:合同把「提交申请」的判断标准写成机构单方记录,而没有约定向委托人通报的节点。第三条第5项写了受托人应「及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留学服务事项并向委托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可以把这条和退费档位联系起来,要求关键节点有书面或可留存的通报。

第三档:申请已递交但还没成功,扣多少

原文第五条第4项第(3)目:受托人已经向拟申请留学院校或有关外方提交入学申请或送交委托人材料,但留学申请尚未成功的,受托人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__%后,余额退还委托人,本合同终止。

这一档覆盖的是申请递出去之后、录取结果出来之前。原文对「留学申请成功」有明确定义,在第五条第1项:委托人收到符合约定的任何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包括有条件录取通知书及无条件录取通知书,即视为留学申请成功。这个定义很重要,因为它同时决定了第三档和第四档的分界线。

核对方法:把第五条第1项的成功定义和第五条第4项第(3)(4)目连起来读。有条件录取也算成功,所以收到有条件录取之后解约,就不再落在第三档,而是进入第四档。如果合同改写或删掉了这个定义,四档的边界就会模糊。

看到什么要停下:合同没有写「录取通知书与附件一《院校专业确认表》所载明的申请类型、院校、专业一致」这个限定。第五条第1项把「不一致」也列为可要求退款的情形,说明「符合约定」是有具体指向的,核对时要回到附件一逐项比对。

第四档:录取已到但签证服务未提供,扣多少

原文第五条第4项第(4)目:留学申请成功,但受托人尚未提供办理签证申请服务的,受托人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__%后,余额退还委托人,本合同终止。

这是四档里位置最靠后的一档。触发条件是两件事同时成立:申请成功,且签证申请服务还没提供。原文没有为「签证申请服务已开始提供」之后再解约设置第五档,这一点在签约时值得注意。

核对方法:第四条第2项的分期付款方式里,第二笔服务费的交纳节点是「收到符合约定的任何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包括有条件录取通知书及无条件录取通知书)__日内」。把这一条和第四档放在一起看:如果你在收到录取后、交第二笔款之前解约,扣费基数是「已支付服务费总额」,也就是第一笔;如果已经交了第二笔,基数就变了。具体怎么算,取决于合同对「已支付服务费总额」的表述,原文没有进一步说明。

需要停下确认的情形:合同把第四档的扣费比例写成固定金额而非百分比,或者把「尚未提供签证申请服务」改成「尚未取得签证」。后者会把节点大幅后移,因为签证结果不由机构单方决定。

四档之外:还有哪些退费情形

第五条第1项处理的是另一种情形:双方都没有违约,受托人未能在约定日期前获得任一所约定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与附件一不一致的,委托人可以提出退款要求,受托人可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的__%,余款在__年__月前以__方式退还。

第五条第2项处理拒签:双方未违约、申请成功,但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签证被拒签的,受托人不退还任何费用;因非委托人原因造成拒签的,根据拒签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受托人须将中介服务费中所含办理签证服务的费用全部或部分共计人民币__元退还。

第五条第5项是程序性规定:出现退费情形,委托人可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于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约定退还。退费范围仅限于受托人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含受托人受委托向第三方代缴的费用。

下面这张表把四档的触发条件并列,便于对照合同填写情况:

档位 触发条件 原文规定的处理
第一档 签订后约定日内,尚未提供任何入学申请材料 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约定比例,余额退还
第二档 已提供材料,但受托人尚未向院校或外方提交申请或送交材料 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约定比例,余额退还
第三档 已提交申请或送交材料,但留学申请尚未成功 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约定比例,余额退还
第四档 留学申请成功,但受托人尚未提供签证申请服务 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约定比例,余额退还

四档共用一个表述:「已支付服务费总额__%」。百分比是空白,需要双方填写。这意味着四档之间扣费是否递增、递增多少,完全取决于合同怎么填,示范文本本身没有给出比例。

签约时逐项核对的顺序

先找第五条第4项,确认四个百分比和第一档的天数是否都已填写。四项都空白的合同,退费条款实际上没有可执行内容。

再找第五条第1项,确认「留学申请成功」的定义是否保留,以及未获录取时的扣费比例和退款时间是否填写。

然后回到第二条、第三条,看材料提供期限、录取通知书取得期限这两个时间点是否填写。这两个时间点决定了第一档和第二档、第三档之间的实际间隔。

最后看第五条第5项的十五个工作日和「仅限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这两句是否被改动。这两句是退费的程序保障和范围界定,改动后含义会变。

原文没有规定、需要另行确认的事项

示范文本留了大量空白,以下事项在原文中没有给出具体数值或答案,需要向对方确认,涉及争议时以合同、主管部门答复和律师意见为准:

  • 四档各自的扣费百分比具体是多少,依据是什么;
  • 第一档的「签订后__日内」具体填多少天;
  • 材料收齐后,机构向院校提交申请的通常时限;
  • 「已支付服务费总额」在分期付款情形下如何认定;
  • 退款用什么方式退还、在哪个日期前退还(第五条第1项对这两处都留了空白);
  • 拒签情形下「办理申请签证服务的费用」如何从总服务费中拆分;
  • 争议解决方式在第八条中勾选仲裁还是诉讼,以及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该平台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入口,具体操作步骤、受理时限和处理结果以平台及主管部门的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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