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说结论:不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第八条,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面向学生的留学中介服务,属于为"学习"活动提供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落在这条规定的监管范围内。因此,任何以境外公司、境外学校代表机构或其他境外主体名义,直接在中国大陆招揽并办理留学中介业务的做法,都缺少合规依据。
对正在比较机构的读者,更实用的判断标准是:合规的留学中介应当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已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的机构;若涉及出境中介服务,它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境外主体本身不能直接在国内"接单"办理业务,只能作为国内备案机构的境外合作方存在。下面按你签约、维权时真正用得上的顺序展开。
一、原文怎么规定:境外机构被明确排除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于2026年6月29日经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6年7月22日公布,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其第八条在列举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之后,单列一句:"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这句话没有留出例外空间,也不区分"只做咨询"还是"全程代办"。只要服务发生在中国境内、由境外企业或者机构提供,即被禁止。
同一规定的第七条确立了对这类中介服务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该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留学中介落在哪一类监管里
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把"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定义为: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提供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活动。
"学习"被明确列在其中,所以面向学生的留学中介服务属于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一种,适用上述备案管理与境外机构禁入规则。另需注意,过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这项行政许可,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审批;取消后,教育、工商等部门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新规施行后,判断一家机构是否合规,应看它是否完成备案,而不是看它是否仍持有旧式的资格认定书。
三、国内机构怎么做才合规:条件与备案
按841号第八条,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五项条件:依法设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有具备出境入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所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
备案层面,2026年第6号公告第三条要求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备案。备案时提交的材料包括:机构备案信息表、人员备案信息表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与劳动关系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直接服务人员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具体说明或自评报告,以及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第五条)。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第六条)。
已经备案的机构,若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或者联系人和电话、互联网邮箱地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账号等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变更(第七条);因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终止营业的,应及时注销备案(第八条)。这些变更、注销记录都在备案管理链条内,是核对机构现状的参考。
四、签约或维权时,具体怎么核对
签约前,先核对对方是不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1002)说明第六条,在签订合同前,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示营业执照。对方若以境外机构名义签约、拒绝出示境内营业执照,应视为异常信号。
其次,向对方索要备案凭证,并核对其备案信息。2026年第6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经过备案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你可以通过该公示平台核对机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等是否一致;具体查询入口与操作方式,原文未给出,请向主管部门核实。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核对时以平台最新信息为准。
再次,比对合同与备案范围。841号第十条禁止中介机构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也禁止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若合同承诺的内容明显超出对方备案业务范围,需停下确认。
最后,注意服务过程留痕。2026年第6号公告第十二条要求机构规范服务过程管理,建立服务台账和用户档案,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结果等信息,妥善保管服务合同、个人信息、财务凭证等资料档案。你在维权时,可依据合同与这些档案核对服务是否按约履行;涉及纠纷,以合同、主管部门答复和律师意见为准。
五、看到这些情况,先停下
- 对方是境外企业、机构,却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揽并办理留学中介业务。这直接触碰841号第八条的禁入规定。
- 对方无法或不愿在签约前出示境内营业执照(对照GF-2016-1002说明六)。
- 对方无法提供备案凭证,或公示平台查不到其备案信息。
- 宣传中出现"包过""保证录取""内部名额"等夸大、误导性表述,属于841号第十条明令禁止的招徕方式。
- 对方要求你提供不实材料,或表示可以"协助"造假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这同样被第十条禁止,且可能牵涉违法。
- 对方超出备案范围承诺服务,或以境外机构身份规避境内备案义务。
出现上述任一项,建议先暂停付款与签约,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实后再决定。
六、违规会有什么后果
841号第十二条明确,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这些是对机构和个人违规的处理口径。至于某一个具体案件如何认定、如何救济,需结合合同、主管部门答复与律师意见判断,本文不替代个案法律结论。
七、原文没写清,需要向主管部门或对方确认
- 备案公示平台的具体网址、查询路径与信息更新频率,原文只说明平台由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并公布备案信息,未给出查询入口,请向主管部门核实。
- 单笔服务的收费、退费标准与时限,上述规定均未设定具体数字;退费争议应以你与机构签署的合同条款、主管部门答复和律师意见为准。
- 国内机构声称合作的境外服务机构是否真实存在、合作意向书是否有效,需要求对方出示备案时提交的合作协议文本或有效合作意向书(备案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并向主管部门核实。
- 新规施行后各地办理备案的细化流程、材料模板(如附件1至附件6)及"互联网邮箱地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账号"等备案变更项的具体口径,以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 跨部门协同方面,2026年第6号公告第十一条要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具体落地方式请向主管部门确认。
八、把违规线索交给谁
2026年第6号公告第十条明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畅通对违法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行为的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你在核对中发现可疑情况,可向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反映,也可根据事项性质向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咨询或举报。
资料来源
-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转载),核实日期:2026-09-29 复核可访问(原件留存 2026-09-22)
-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核实日期:2026-09-22 留存原件(2026-09-29 复核时该页需浏览器验证访问,以留存原件为准)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核实日期:2026-09-29 复核可访问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6-1002(市场监管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核实日期:2026-09-29 复核可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