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在做的留学中介,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2026年9月15日施行后,有90天补备案期。这段时间内与之签约,不能只听对方说"正在备案"就放心。判断口径是:先确认它是不是"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那一类——只有这类才适用90天补备案;再看它是否满足备案的实质条件、广告和合同是否合规。这三层都过得去,才谈得上在过渡期里可签约。
也要说清:90天补备案不是给"无资质随便做"的豁免。规定对机构有清楚的实质门槛,备案管理办法也列明了提交材料和出具备案凭证的流程。你真正能核的,是机构是否落在过渡期适用范围、是否具备条件、是否按流程在补办,以及有没有踩到禁止行为。
90天补备案期到底指什么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七条写明: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再次明确:在《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已经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所以"90天"只适用于2026年9月15日之前已经在做、且目前继续做的机构。新设立的(施行后设立)适用的是"设立之日起15日内",不是90天。这个区分决定了你该用哪把尺子去量对方。
过渡期签约,先看对方是不是"已经在做"的那一类
判断的第一步,是确认机构是否属于过渡期适用对象。如果它是2026年9月15日之后才新设、第一次开展业务,那它不适用90天,而必须"设立之日起15日内"备案;此时若它还没备案,就不在合规窗口里。
原件没有给出现成的查询入口或判定清单,所以这一步主要靠两条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或请对方说明它施行前已开展业务的情形。原件未列明具体需要哪种证明,请向主管部门或对方确认。
如果对方对"你属于哪一类、什么时候开始做"说不清、或回避,这本身就是该停一停的信号。
备案不是走过场:机构要满足的五个条件
即便落在90天窗口里,机构仍要满足规定的实质条件。规定第八条列出五项:
(一)依法设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具备出境入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所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 (四)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
规定第八条对"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另有要求: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以赴境外学习为内容的留学服务,属于这里的出境中介服务,因此境外合作这一项同样适用。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备案时提交对应材料:机构备案信息表、人员备案信息表及身份证明和劳动关系证明、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说明或自评报告,以及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有效合作意向书。
怎么核对备案状态和凭证
不同情形的备案时限可以对照下表:
| 机构情形 | 备案时限 |
|---|---|
| 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 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 |
| 规定施行后新设立 | 设立之日起15日内 |
| 已设立机构后续拟从事 | 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 |
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相关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备案。
第九条: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经过备案的机构和人员信息。具体平台入口与查询方式原件未写明,请向国家移民管理局或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
因此你核对时可以:要求对方出示备案凭证,或查询全国统一公示平台。过渡期内对方可能"已提交、待出凭证",此时可请其说明提交日期与受理情况,但最终以备案凭证或公示信息为准。
出现这几种情况要停下
规定第十条列明禁止行为,遇到应停下并向主管部门核实:
- 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
- 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证件或手续;
- 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 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 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 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此外,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说明也要求:在签订合同前,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示营业执照。签约前拒不出示营业执照的,应停下。
如果对方要你配合造假材料,或给出"包过""保证拿到"之类结果承诺,要注意:规定里没有这类结果承诺,且第十条禁止虚假、误导宣传,遇到应停下。
合同与公示:还能再核一层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6-1002 是消费者维权的指导性文本,鼓励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依照签署;其中说明写明,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不得减轻和免除应当由受托人承担的责任。建议签约文本参照该示范文本,签约前核对营业执照。
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机构建立服务台账和用户档案,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结果等信息,妥善保管服务合同、个人信息、财务凭证等资料档案。你可以在签约时询问其合同保存与档案管理安排。
国发〔2017〕7号说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已取消审批,取消后由教育、工商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这意味着"资格认定审批"不再是资质门槛,但备案是新的管理要求,不等于无监管。
原件没写清的,向谁确认
以下事项原件未予规定,请向主管部门或对方确认:
- 某机构是否确属"施行前已经从事"、其补备案提交与受理状态;
- 全国统一备案信息公示平台的具体入口与查询方式;
- 所在地具体办理窗口与所需补正材料细节;
- 境外合作机构的具体资质核验方式;
- 过渡期结束后仍未补办备案的具体处理。
这些请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国家移民管理局核实。涉及服务或退费纠纷时,以合同、主管部门答复和律师意见为准,本文不给出个案法律结论。
资料来源
- 国务院令第841号《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转载) — 核实:2026-09-29 复核可访问(原件留存 2026-09-22)
-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 — 核实:2026-09-22 留存原件(2026-09-29 复核时该页需浏览器验证访问,以留存原件为准)
- 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核实:2026-09-29 复核可访问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6-1002(市场监管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 — 核实:2026-09-29 复核可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