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结论:在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里,中介的核心义务是「按约定时间取得录取通知书」,以及「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果合同里出现了「保录取」「包签证」这类字样,但违约责任一栏是空的、被划掉的,或者只写了「协助」「负责沟通」而没有对应赔偿,那这句话在追责时几乎用不上。承诺写在哪一句,违约责任就得落在哪一条,两处对不上,就是你要停下来问清楚的地方。
下面按签约和维权时会遇到的顺序,逐项说怎么核。
先分清「承诺」和「义务」是不是同一件事
示范文本第三条写的是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第6项是: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取得某院校的录取通知书。这是一个带时间、带院校名称的义务条款,空格必须填。
而「保录取」三个字,如果只出现在宣传语、微信聊天或者合同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里,它就不是义务条款,而是宣传表述。示范文本说明第三条明确: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不得减轻和免除应当由受托人承担的责任。反过来说,你加进去的话,也要能被解释成一项具体义务,才可能对应到违约责任。
核对方法很简单:把「保录取」这句话圈出来,问它对应第三条的哪一项、第六条的哪一款。对不上,就要求写清楚。
违约责任条款里,受托人那一栏有没有填
示范文本第六条把违约责任分成两方。第3项是受托人违约的情形,共三小项:
一是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百分之几支付违约金,并在某年某月前协助索还已付校方费用。
二是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申请到拟留学院校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百分之几支付违约金;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某年某月前申请到录取通知书,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三是导致委托人留学院校申请失败或被拒签,受托人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并按中介服务费的百分之几支付违约金。
这三处的百分比、日期、金额都是空格。空格没填,等于违约金没有约定。看到「保录取」却看到这几处空白,就要当场要求补上。
签证被拒,退费和不退费的分界线在哪
示范文本第五条退费条款第2项写得很直接:在双方未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委托人留学申请成功,但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签证申请被拒签的,受托人不退还任何费用。因非委托人原因造成签证申请被拒签的,根据拒签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受托人须将中介服务费中所含办理申请签证服务的费用全部或部分退还,具体金额是空格。
也就是说,「包签证」如果被理解成「拒签就全退」,和示范文本的逻辑并不一致。文本把拒签分成两类原因,处理方式完全不同,而且非委托人原因那一档还要「双方协商一致」,退还金额也靠填写。
签约时要盯的是:合同有没有把「委托人原因」和「非委托人原因」写清楚,退还金额那一栏有没有填数字。没填,就是留给你事后扯皮的空间。
退费按履行阶段分档,每一档的比例都要看
第五条退费条款第4项把单方解除合同分成四种情形,按履行进度扣不同比例后余额退还:签订后若干日内尚未提供任何入学申请材料的;已提供材料但尚未向外方提交申请的;已提交申请但留学申请尚未成功的;留学申请成功但尚未提供办理签证申请服务的。
四档各有一个扣除百分比空格。这些百分比直接决定你中途退出能拿回多少。第5项还规定,委托人可书面通知受托人退费,受托人于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约定退还;退费范围仅限于受托人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含受托人受委托向第三方代缴的费用。
核对时把四档比例抄下来,再问自己:我大概会在哪一档退出,那一档我能接受吗。
签约前必须看到的三样东西
示范文本说明第六条:在签订合同前,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出示营业执照。说明第七条:签约的合同文本,建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至少保存五年。说明第四条:涉及选择、填写的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说明第五条:选择内容、空格填写及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另外,合同首部有「资格认定书编号」一栏。这里要注意一个背景:国发〔2017〕7号已经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的那项审批不再保留,取消后要求教育部会同工商总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以这一栏怎么填、还要不要填,属于需要向主管部门确认的事项,不要自行推断。
2026年9月起,出境入境中介多了备案这条线
国务院令第841号《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国家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施行前已从事的应在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
第十条列了不得有的行为,包括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
第八条还规定,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备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已备案机构和人员信息。
这条线对「包签证」类承诺的意义在于:签证手续代办本身已经进入备案和监管范围,夸大宣传被明文列为禁止行为。签约前可以核对对方是否在备案公示范围内,具体查询方式请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
| 你要核对的点 | 在示范文本里的位置 | 看到什么要停 |
|---|---|---|
| 录取通知书的取得时间、院校 | 第三条第6项 | 日期、院校名空白 |
| 受托人违约金比例 | 第六条第3项 | 百分比空白或划掉 |
| 拒签退费金额 | 第五条第2项 | 金额空白、只写「协商」 |
| 中途解除的四档扣除比例 | 第五条第4项 | 任一项空白 |
| 营业执照出示 | 说明第六条 | 签约前未出示 |
| 备案与夸大宣传 | 国务院令第841号第十条、备案管理办法 | 承诺与备案信息对不上 |
原文没写、需要去问的几件事
第一,资格认定书编号这一栏在当前监管环境下如何处理,示范文本没有给出答案,请向教育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核实。
第二,出境入境中介备案的具体查询入口和公示平台使用方式,规定和办法只写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没有写网址,请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
第三,合同里「保录取」如果被写成附加条款,它是否构成可执行的义务、违约金上限如何认定,示范文本没有规定,涉及具体纠纷时以合同文本、主管部门答复和律师意见为准。
第四,中介服务费的具体金额、每增加一所学校的加收标准、付款期限,示范文本只留空格,没有参考数值,只能以你手上那份合同的实际填写为准。
资料来源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GF-2016-1002,市场监管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核实日期 2026-09-29。
- 教外〔2016〕84号 教育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核实日期 2026-09-29。
- 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核实日期 2026-09-29。
- 国务院令第841号《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实日期 2026-09-29(原件留存 2026-09-22)。
-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核实日期 2026-09-22 留存原件(2026-09-29 复核时该页需浏览器验证访问,以留存原件为准)。